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7號
- 原告
- 園城藝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74,862 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應補繳11,19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