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告
嘉祿有限公司
原告
1
法定代理人
甲○○

            1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119,284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11,588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