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68號
- 原告
- 嘉祿有限公司
- 原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1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119,284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11,588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