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4號
- 原告
-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9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39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