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盧怡秀

  • 當事人
    乙○○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5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760 元,應再繳納72,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惟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