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67號
- 原告
-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乙○○、黃惠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睿實業有限公司、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應補繳5,23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