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張維君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75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忠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695,174 元(計算式:108,389,021 元+306,153 元=108,695,1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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