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振威國際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5號
臨時管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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