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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5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職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5號

聲請人
振威國際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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