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2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鴻翔工程行間因給付勞工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告與鴻翔工程行間因給付勞工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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