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4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福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丁○○○
丙○○
乙○○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為被告福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又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