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一元清潔有限公司、與被告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一元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原告與被告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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