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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告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5,274 元(計

算式:執行債權額12,555,623元-自認欠款額3,980,349 元=8,

575,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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