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02號
- 原告
-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5,274 元(計
算式:執行債權額12,555,623元-自認欠款額3,980,349 元=8,
575,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