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0號
- 原告
- 新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光電器有限公司
、乙○○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8,321 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9,630 元。爰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