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宏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2,119,127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