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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朱玲瑤藍家慶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訴人
順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47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60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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