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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群宇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 訴 人 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宇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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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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