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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告
捷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雁如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鄭君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6 月10

日具狀為訴之擴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訴之

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查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

,400元,超過原起訴所繳裁判費28,720元,計31,680元,依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之規定,原告自應補繳就其擴張聲

明所增加之裁判費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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