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 原告
- 捷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雁如
- 訴訟代理人
- 邱揚勝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鄭君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6 月10
日具狀為訴之擴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訴之
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查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
,400元,超過原起訴所繳裁判費28,720元,計31,680元,依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之規定,原告自應補繳就其擴張聲
明所增加之裁判費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何佩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