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 反訴原告
- 龍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條根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立峰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30,1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