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隆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