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792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億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甲○○
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90年11月12日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8 月19日經中三字第09834825570 號書函暨所附被告歷次變更登記表1份(本院審卷第55至59頁)可按,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被告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又被告丙○○○已於98年9 月17日死亡,有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本院審卷第68 頁 )可考,並本件為原告與被告間股東身分關係存否之爭執涉訟,是自應以除原告及丙○○○以外之股東,即丁○○、甲○○、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從未投資被告,亦未曾受被告之盈餘分配,被告竟持伊為辦理投保勞、健保而留存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未經同意,逕為被告股東之登記。嗣因被告積欠稅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向伊追繳稅款,致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有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之法律上利益。並聲明: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原告確實未出資,亦未受有被告之盈餘分配,當時係為符合設立公司之要件,而將之登記為股東等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非被告股東,然原告為登記簿冊上之被告股東,而遭高雄行政執行處以其為被告清算人為由,命令到場報告財產狀況,有執行命令1 紙(見本院審卷第93頁)可查,堪認兩造間股東法律關係之存否確屬不明確,並致原告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狀態,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受侵害之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五、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法定代理人即董事乙○○○到庭陳稱:原告確實未出資,亦未受有被告之盈餘分配,僅曾短暫受僱被告,而被告實際經營及處理事務之人為甲○○等語;且被告股東即實際經營人甲○○亦到庭稱:原告並未出資,只是人頭而已,當時只是為了要符合公司申請手續,始登記原告為股東等語,經核相符,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8 月14日經中三字第09834821590 號書函暨所附被告登記案卷1 宗(見本院審卷第16至54頁)、勞工保險局98年8 月17日保承資字第09810305310 號函暨所附原告投保資料1 份(見本院審卷第63、64頁)等在卷可按。據此,足認原告未參與被告出資,與被告間並無成立股東關係之合意,是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並不存在乙情,堪予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