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79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船順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
甲○○
地下1樓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船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船順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29日邀同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上開借款除已繳至97年10月2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現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迭經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船順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大眾銀行企金客戶授信明細及相關人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879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32,696元 │自97.10.29│按年息8.5%計│自97.11.30起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起至清償日│算。 │償日止。 │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 │ │止。 │ │ │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算。 │└──┴──────┴─────┴──────┴────────┴──────────────┘┌───────────────────────────────────────────────────┐│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879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001 │船順工程有限│乙○○○、│1,600,000 │95.09.29~98.0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8.5%計│借款人如逾期償還││ │公司 │甲○○ │元 │9.29。本金及利│付。 │本金、利息或本息││ │ │ │ │息自借款日起,│ │時,按借款總餘額││ │ │ │ │以每1個月為1期│ │自應償付日起,逾││ │ │ │ │,分36期依年金│ │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法按期平均攤還│ │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 │10% ,逾期清償在││ │ │ │ │ │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過6 個月之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 計││ │ │ │ │ │ │算。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