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4號
- 上訴人
- 露露貨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訴字第1904號移轉商標權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移轉商標權之各個
,上訴人於原審未能陳報移轉商標權所得受之利益或商標權之價
值為何,是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