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黃素瑩、林義守、黃清龍
- 原告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曾瓊瑤律師 參 加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朱淑娟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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