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0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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