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本田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所載被告「本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本田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