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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38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海承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海承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海承公司)於民國98年7 月28日及同年5 月14日邀同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並立有借據為憑。詎被告海承公司於98年11月13日由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87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變更利息條款同意書、保證書、約定書、臺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冊、原告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原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均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8,61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2138號 │├──┬──────┬──────┬──────┬───────┬───────────────────┤│編號│應給付本金 │ 利息起迄日 │ 利 率 │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482,000元 │98年11月15日│年息3.13% │98年12月16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002 │ 988,000元 │98年11月15日│年息3.13% │98年12月16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003 │1,169,000元 │98年11月27日│年息3.13% │98年12月28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004 │1,169,000元 │98年11月27日│年息3.13% │98年12月28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2138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 │ │ │ │ │ │├──┼──────┼─────┼─────┼────────┼─────────────┼──────┼─────┤│001 │海承機械有限│丁○○ │在1,800,00│自98年7 月28日起│按原告1 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逾期在6 個月│98年11月14││ │公司 │戊○○ │0 元借款額│至99年7 月23日止│3.39% 機動計息。變更利息條│以內者,按左│日 ││ │ │ │度內得分筆│。 │款同意書約定自98年9 月28日│開利率10%, │ ││ │ │ │循環動用。│ │起,將借據上利息條款變更為│逾期超過6個 │ ││ │ │ │ │ │按原告1 年期定儲存款利率,│月者,按左開│ ││ │ │ │ │ │加年利率2.12% 機動計算。(│利率20%計算 │ ││ │ │ │ │ │本件違約時原告1 年期定儲存│。 │ ││ │ │ │ │ │款利率為1.01% ,加計2.12% │ │ ││ │ │ │ │ │後為3.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 │同上 │同上 │在1,200,00│自98年7 月28日起│按原告1 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同上 │同上 ││ │ │ │0 元借款額│至99年7 月23日止│3.39% 機動計息。變更利息條│ │ ││ │ │ │度內得分筆│。 │款同意書約定自98年9 月28日│ │ ││ │ │ │循環動用。│ │起,將借據上利息條款變更為│ │ ││ │ │ │ │ │按原告1 年期定儲存款利率,│ │ ││ │ │ │ │ │加年利率2.12% 機動計算。(│ │ ││ │ │ │ │ │本件違約時原告1 年期定儲存│ │ ││ │ │ │ │ │款利率為1.01% ,加計2.12% │ │ ││ │ │ │ │ │後為3.13% ) │ │ │├──┼──────┼─────┼─────┼────────┼─────────────┼──────┼─────┤│003 │同上 │同上 │1,500,000 │98年5 月14日起至│按原告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 │同上 │98年11月26││ │ │ │元 │101 年5 月14日止│3.39% 機動計息。變更利息條│ │日 ││ │ │ │ │。自實際撥款日起│款同意書約定自98年9 月14日│ │ ││ │ │ │ │,分36期,每1 個│起,將借據上利息條款變更為│ │ ││ │ │ │ │月為1 期,依年金│按原告1 年期定儲存款利率,│ │ ││ │ │ │ │法按月於每月14日│加年利率2.12% 機動計算。(│ │ ││ │ │ │ │攤還本息。 │本件違約時原告1 年期定儲存│ │ ││ │ │ │ │ │款利率為1.01% ,加計2.12% │ │ ││ │ │ │ │ │後為3.13% ) │ │ │├──┼──────┼─────┼─────┼────────┼─────────────┼──────┼─────┤│004 │同上 │同上 │1,500,000 │98年5 月14日起至│按原告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 │同上 │同上 ││ │ │ │元 │101 年5 月14日止│3.39% 機動計息。變更利息條│ │ ││ │ │ │ │。自實際撥款日起│款同意書約定自98年9 月14日│ │ ││ │ │ │ │,分36期,每一個│起,將借據上利息條款變更為│ │ ││ │ │ │ │月為一期,依年金│按原告1 年期定儲存款利率,│ │ ││ │ │ │ │法按月於每月14日│加年利率2.12% 機動計算。(│ │ ││ │ │ │ │攤還本息。 │本件違約時原告1 年期定儲存│ │ ││ │ │ │ │ │款利率為1.01% ,加計2.12% │ │ ││ │ │ │ │ │後為3.13%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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