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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3號

原告
新穗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告
高雄市左營區新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告
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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