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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7號

返還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告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告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 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乙節,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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