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張基正 被 告 昱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遷移 被 告 戊○○ 遷移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昱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融公司)邀同被告甲○○、丁○○、戊○○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3 月31日與伊簽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並以此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昱融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丁○○、戊○○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歷史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53,473元(包括公示送達費用新台幣30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 │附表一:98年度訴第30號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 │(美金) │ │ │ │ │ │ ├──┼──────┼─────┼──────┼────────┼──────────────┼───┤ │001 │160,123.92元│97.11.22 │年息5.5% │97.11.22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 ┌──────────────────────────────────────────────────┐ │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30號之借款明細 │ ├──┬──────┬─────┬─────┬─────┬───────┬────────┬─────┤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001 │昱融公司 │甲○○ │30萬美金 │97.04.17~│按原告通知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11.21 │ │ │ │丁○○ │ │98.03.31按│支付,原告並得│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戊○○ │ │月付息,最│依照借入外匯資│10% ,逾期清償在│ │ │ │ │丙○○ │ │遲應於借款│金成本加碼利率│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到期日清償│機動調整(當時│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本金 │之利率為年息5.│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