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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朱玲瑤劉惠娟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告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告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指定受命法官為證據之調查。原告應提出原證六採購必要性之相關證據,及民國九十七年度鋼筋價格波動表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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