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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林月華
上訴人
即啟新土木包工業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辛○○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上 2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乙○○

      丁○○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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