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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訴人
福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邱基峻律師

      廖孟意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森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349 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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