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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2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訴人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7,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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