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3,980,3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