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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原告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3,980,3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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