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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孚曲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盧俊誠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重訴字第59號

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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