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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返還租賃物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濃厚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間返還租賃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22,71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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