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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詮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7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74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舜才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69,533元        │98年5月20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籬仔內分│            │                │              │            │      │
│    │            │行        │            │                │              │            │      │
├──┼──────┼─────┼──────┼────────┼───────┼──────┼───┤
│002 │舜才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62,240元       │98年3月20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籬仔內分│            │                │              │            │      │
│    │            │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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