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詮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7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74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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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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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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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舜才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69,533元 │98年5月20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籬仔內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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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舜才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62,240元 │98年3月20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籬仔內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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