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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峻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24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峻暐興業股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27,800元       │98年4月10日   │H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北高│0           │                │              │            │      │
│    │            │雄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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