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林意芳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三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陸艷娣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陳允來 │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100,000元 │98年4月25日 │KF0000000 │ │ │ │ │行高雄漁港│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順暉漁業股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900,000元 │98年3月25日 │LK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6 │ │ │ │ │ │ │ │分行 │ │ │ │ │ │ ├──┼──────┼─────┼──────┼────────┼───────┼──────┼───┤ │003 │陳允來 │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900,000元 │98年4月25日 │KF0000000 │ │ │ │ │行高雄漁港│ │ │ │ │ │ │ │ │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