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祥順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47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477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
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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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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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日集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前│00000000000- 0│4,750元 │97年12月30日 │DK0000000 │ │
│ │ │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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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吉集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前│00000000000- 0│10,220元 │97年12月30日 │DK0000000 │ │
│ │ │鎮分行 │ │ │ │ │ │
├──┼──────┼─────┼───────┼────────┼───────┼──────┼───┤
│003 │百集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前│00000000000- 0│1,430元 │97年12月30日 │DK0000000 │ │
│ │ │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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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好集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前│000000000000 │6,350元 │97年12月30日 │DK0000000 │ │
│ │ │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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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合集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前│00000000000- 0│1,870元 │97年12月30日 │DK0000000 │ │
│ │ │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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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合家歡便利商│土地銀行鳳│00000000000- 0│1,080元 │97年12月31日 │BAB0000000 │ │
│ │店(股)公司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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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饒林美梅即晟│第一銀行五│00000000000 │1,779元 │97年12月31日 │YA0000000 │ │
│ │立商行 │甲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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