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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洪榮家

  • 原告
    温明德即金源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63號聲 請 人 温明德即金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6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胡美儀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萬億開發建設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98年6月30日 │69,300元 │DM0000000 │ │ │ │司 傅琦男 │行 │ │ │ │ │ ├──┼─────────┼─────────┼───────┼─────────┼────────┼──┤ │002 │萬億開發建設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98年5月30日 │49,665元 │DM0000000 │ │ │ │司 傅琦男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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