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瑞盈鐵工廠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瑞盈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陸艷娣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瑞盈鐵工廠有│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0,000元 │98年3月27日 │AY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