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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請人
瑞盈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瑞盈鐵工廠有│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0,000元        │98年3月27日   │AY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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