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9號
- 聲請人
- 瀚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因遺
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仍無人
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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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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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瀚歆工程有限│上海商業儲│000000000000│30萬元 │98年3月31日 │FSA0000000 │ │
│ │公司 │蓄銀行鳳山│74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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