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瑞 律師
- 被上訴人
- 振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9 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9 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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