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費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 被上訴人 振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9 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