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被 告 珍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