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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優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8年度勞訴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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