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告
- 十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代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