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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昭彥賴文姍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告
十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代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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