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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訴訟代理人
金國興
相對人
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蕭品絜為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79條、81條亦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盛光電公司)滯欠聲請人民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林成富又於95年7 月6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於98年3 月26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298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本院家事法庭97年6 月3 日雄院高家切95繼2254號函文、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而蕭品絜(更名前為蕭玉萍,64年9 月22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新埤鄉○○村○○路18號)為林成富之配偶,且經本院函詢蕭品絜是否願意擔任高聖光電公司之清算人,其迄今未表示反對之意,可見其應熟悉高聖光電公司之事務,是本件由蕭品絜擔任高聖光電公司之清算人,核屬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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