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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台幣壹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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