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
- 債權人
- 丙○○
- 債務人
- 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台幣壹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