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佳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丙○○、乙○○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佳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相對人佳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戶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