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蔡朝傳即福成機車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宜正